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8年7月1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庄**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8年8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某收购安徽****食品有限公司清理小麦罐的杂质,并将小麦杂质卖给秦某某。2017年3月31日上午,秦某某让其表弟被告人林某某带领辛某某等四名工人到安徽***食品有限公司清理小麦杂质,在清理杂质的过程中,许某某、林某某在现场指挥,没有给作业人员配备有效防护工具,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受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培训等,当天中午12时许,小麦罐中的杂质脱落致使在钢板仓内作业的被害人辛某某被小麦掩埋窒息死亡。
2017年8月20日,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安徽**食品有限公司“3.31”窒息死亡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对事故均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林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秦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因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对事故发生均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李艳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南省虞城县**乡**庄**号。
2.案卷材料1册共121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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