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34040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村,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城,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内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9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以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我院认为许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于2019年5月17日并案审理。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许某某、杨某某以杨某某的名义加入“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会员,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期间,许某某、杨某某在潘某某田集街道先后开设两家门店,在不具备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介绍宣传“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并拉拢、发展会员,吸收社会资金。2017年7月,许某某、杨某某门店成为一级代理。2018年1月,许某某、杨某某发展程某某为二级代理,由程某某开设二级代理订单中心门店。截至2018年9月,杨某某、许某某累计非法吸收付某某、金某某等一千余名投资人存款809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照片物证;
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付某某、金某某等77名证人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检察员:胡一民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拾肆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