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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杨某某等抢夺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3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绿春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6********,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绿春县**乡**村委**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电动车到本市官渡区**路**市场**巷子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和周某某在路边玩手机,许某某乘两人不备从周某某手中将李某某的一部OPPOA9手机抢走,并骑车跑。后许某某同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到官渡区**号铺面,将该手机卖给虎某某。该手机又被虎某某卖给陈某甲。民警从陈某甲处将手机追回。经鉴定,该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电动车载着被告人许某某到本市五华区月牙塘小区附近,两人见被害人陈某某独自玩手机行走,许某某便下车尾随陈某某,杨某某驾车在前方等待。后许某某乘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手中的一部华为P30手机抢走,并跳上杨某某骑的电动车逃逸。后两人又将该手机带到官渡区大树营销赃,赃款被两人挥霍后剩现金93元。经鉴定,该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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