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李某某等滥伐林木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78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乙、许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许某乙涉嫌其他犯罪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仍未取得许某乙犯罪证据,后经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被告人许某甲、李某某、刘某某、许某乙(已分案,另案处理)四人以合伙出资的形式,在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大里王村以16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批杨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将所购买的杨树伐除,经勘查:现场共计被伐倒杨树118株,折合蓄积14.9338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洛阳市林业调查规划管理站调查报告;

6、户籍证明;

7、其它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秋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许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