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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为赌博提供提条件,于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至7月31日案发,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在本市洪山区**世家**期**-**栋**单元**室内,通过网上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组织邀约朱某某等人赌博,获利7000余元。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场老板,被告人许某某为现场负责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前科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正

2019年12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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