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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6********,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9********,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宝坻分局,2020年5月9日公安宝坻分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在宝坻区**镇**村许某某家饮酒后,曹某某驾驶辽A****9白色SUV小型客车拉载李某某、许某某由许某某家出发去宝坻城区。后因被告人曹某某酒醉不能再继续驾驶车辆,遂指使饮酒后的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车辆。2019年12月17日16时23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该车沿津围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大口屯镇津围公路大世界加油站北侧津围公路608公里加800米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后部,后两轮电动车及刘某某又与单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的R****2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曹某某为辽A****9白色SUV小型客车实际所有人。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自动到公安宝坻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尸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曹某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许某某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威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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