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099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3********,汉族,初文化程度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院**栋**楼**,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5被西安市公安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5被西安市公安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诉讼时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许某某在网上发布求购信息,被被害人江某某、吴某某在网上看到,双方约定在西安商议合同事宜。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携带虚假合同冒充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甲,到凤城七路诺世嘉顿酒店接待被害人,被告人许某某伪装成该公司于某某,吃饭期间,二被告人称他们干的是西安市地铁5号线和6号线的支架零配件,合同要等领导敲定。吃饭期间,许某某事先离开。饭后,被告人徐某某以讨好领导为由让被害人在该酒店“广辉国酒行”买5瓶茅台酒,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在烟酒店内交易时,被民警抓获,该许某某在烟酒店外被抓获。
2.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给浙江省温州市苏红电器公司刘某某发了一个邮件,**购科**,有一个西气东输的项目要与收件人合作,双方约定2019年1月9在川渝人家商议此事。饭后该许要求刘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龙田酒坊”购买两瓶茅台酒(共价值8600元),次日刘某某发现被骗,收回茅台酒两瓶并报案至被西安市公安经济开发区分局。
3.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冒充西安市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表,致电台湾省汇宾实业有限公司林承贤,准备为西安市地铁5号线紧急采购一批冲压件,要求对方来西安签约。2019年6月9日双方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诺世嘉顿酒店商议合同。期间,许某某先行离开,徐某某以讨好领导为由,要求林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光辉国酒行”购买4瓶15年茅台酒,每瓶5000元,共20000元,后由被告人许某某将酒退回该酒店,酒店给其退款1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相关微信****;
5.茅台酒票据及其它材料;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光盘壹拾陆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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