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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徐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号,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号** 室,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兰州市**交警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号**室,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滩** 号,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徐某甲、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6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16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徐某甲酒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大滩社区警务室路口甘A97***号轿车内聊天,与李某某因会车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许某某先向对方车扔矿泉水瓶,又下车将李某某丈夫被害人叶某某拉下车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徐某甲一同对被害人叶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许某甲随后到现场后也参与殴打被害人叶某某和李某某。被害人叶某某被殴打致伤,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外伤后致右手第5掌骨骨折,左耳听力减退,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外伤后致右颞顶部裂伤,现遗留1.8cm瘢痕,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徐某甲、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徐某甲、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徐某甲、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1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处被告人徐某某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处被告人徐某甲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处被告人许某甲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华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徐某甲、许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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