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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徐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52301199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苏木**村**组**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码1523271999********,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07月3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523211997********,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苏木**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5年**月**日,汉族,身份证号码152321199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苏木**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看守所。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04时分许,被告人许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与其女友李某某微信聊天,二人发生口角,后许某某召集徐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由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驾驶两辆车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路与**大街路口附近,持镐把对张某某的车辆进行追逐、拦截,对张某某的车辆拦截别停后,许某某手持搞把同徐某某、刘某某下车欲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时,张某某见状倒车逃离时,徐某某将张某某驾驶的比亚迪车辆左侧前大灯踹坏,经鉴定,被毁坏的左侧大前灯价值人民币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玲玲

检察官:虬龙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起诉书28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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