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121号
1.被告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2.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3.被告人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4.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4********,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南皮县公安局执行。
5.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村,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某某公安局执行。
6.被告人张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乡**村,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南皮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石某某、崔某某、马某某、张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因手头缺钱,通过网络得知买卖银行卡可以牟利,便自己办理2张银行卡获利1400元,遂产生找他人办理银行卡后买卖银行卡从中获利的想法,并将该想法告知被告人张某甲、石某某,由张某甲和石某某通过自己办理和找他人办理银行卡后交付给许某某,许某某再将银行卡进行买卖从中获利。
截止到案发前,被告人许某某共非法收购、持有他人银行卡共109张,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自己办理银行卡6张,收购他人办理的银行卡73张,分批次交付给被告人许某某79张;被告人石某某自己办理银行卡6张,收购他人办理的银行卡24张,分批次交付给被告人许某甲30张;
被告人崔某某自己办理银行卡2张,收集他人办理的银行卡21张,分批次交付给被告人张某甲23张,被告人张某甲将该23张银行卡交付给被告人许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自己办理银行卡7张,收集他人办理的银行卡8张,分批次交付给刘某某15张(另案处理,下同),刘某某将该15张银行卡交付给被告人张某甲;
被告人张某乙自己办理银行卡4张,收集他人办理的银行卡6张,分批次交付给被告人崔某某10张,被告人崔某某将该10张银行卡交付给张某甲,张某甲又交付给许某某。
2019年7月23日、7月29日、8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张某乙分别到公安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住处搜查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物证;
2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石某某、崔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的户籍证明、银行开卡记录等书证;
3证人孟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石某某、崔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石某某、崔某某、马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09张,被告人张某甲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73张,被告人石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4张,被告人崔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1张,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8张,被告人张某乙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6张,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张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石某某、崔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张某甲、石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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