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7********,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村**号,捕前住固安县**小区**室。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街**号,现住固安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号,现住固安县固安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捕前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乡**村,捕前住固安县**乡**村。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乡**村**号,捕前住固安县**乡**村。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侯某某、李某某、顾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侯某某、李某甲、李某某、顾某某在固安县**小区**室内,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赌博游戏软件为“星动棋牌”,其中许某某为网络赌博组织者,李某甲为软件客服人员;侯某某负责游戏软件的推广;李某某、顾某某、杨某某负责管理游戏软件后台,记录输赢情况并且操控游戏输赢赔率;张某某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推广游戏软件。2019年8月10日许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截止案发许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期间流水600余万元,涉嫌参赌人员143人,非法营利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参赌人员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侯某某、李某某、顾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7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侯某某、李某某、顾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侯某某、李某某、顾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上述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此案属于共同犯罪,许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等人系从犯。同时对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士永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顾某某被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侯某某、李某甲被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张某某、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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