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76********,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村**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2********,汉族,大学本科,个体,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村**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尹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5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他人处购买标有假冒“**”商标的**2、**3、**4、**5等类型的手机外屏或者从市场上收购**废旧手机进行拆分,并从市场上购买带有假冒“**”商标的手机盖板组合成新的**手机屏幕,通过其注册的“**光电通讯”网店对外销售。至案发,公安机关从其租赁的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村**幢**巷**室等处扣押上述**各类型号手机屏幕若干,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屏幕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和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远程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检查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尹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尹某某明知购买的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尚未销售,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相明
检察官助理:张庆松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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