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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以提供按摩服务为名将被害人赵某某骗至湘潭市雨湖区**厂宿舍三楼一废弃房屋内,被告人许某某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600元,邦顿手表1块。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邦顿手表在本市合理价格水平为2800元。

2.2020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以提供理疗服务为名将被害人戴某某骗至湘潭市雨湖区**厂宿舍三楼一废弃房屋内,被告人许某某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1600元,黄金吊坠1个(重9克)。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饰品在本市的市场基准价格为530元/克,共计价值4770元。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共计盗窃两次,盗窃价值共计9770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1300元及邦顿手表1块,退赔被害人戴某某4300元,另收购黄金吊坠的施某某将所收购赃款3600元退还给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均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婷洁

助理检察员: 肖 茜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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