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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吴某甲等4人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号。2010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号。2009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1日因嫖娼被桐乡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2010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2003年3月7日因盗窃被江苏省镇江市劳动教养委员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15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经事先预谋,欲通过冒充人民警察抓卖淫嫖娼为由骗取卖淫女财物,并由被告人许某某准备手铐、对讲机等物品。2019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吴某乙约至桐乡市**路和**路交叉路口的树林边上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被告人许某某、詹某某至上述地点,以被害人吴某乙与被告人吴某甲卖淫嫖娼为由,用手铐将二人铐在一起,并通过对讲机与接应的被告人朱某甲联系,使被害人吴某乙以为系被人民警察查获。被害人吴某乙为避免被带至派出所进行处罚,同意被告人方提出的“私了”建议,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铐、对讲机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吴某丙、何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伤势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8.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6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詹某某、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周洁

2020年1月6

附:

    1.四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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