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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叶某某等人诈骗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9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1996819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叶某甲、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叶某甲,经预谋分工,由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向杭州市临安区**街道的**限公司收购废铁,装运至被告人叶某甲、吕某某的地磅房过磅时,由被告人叶某甲、吕某某负责更改地磅基础数据,使过磅废铁显示重量低于实际重量,以此骗取被害人的废铁,共计诈骗作案17次,骗得废铁重量55余吨,价值人民币12万余元。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叶某甲再次诈骗作案时被被害人发现而未遂。其中,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叶某甲参与全部案件,诈骗金额12万余万,被告人吕某某参与作案2起,诈骗金额1.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主动归案,且其二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叶某甲、吕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2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废料清单、领款凭证、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毛某某、许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等;

3、被害人徐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叶某甲、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及刻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叶某甲、吕某某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叶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琼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叶某乙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叶某甲、吕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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