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7日至6月21日)。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登记结婚。2017年4、5月份,许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相互认识后以夫妻名义生活在刘某甲位于石柱县临溪镇的家中。其间,许某某告知刘某甲自己有配偶且未离婚。2017年下半年,许某某回巫溪家中与刘某乙离婚未果,后返回刘某甲的家中继续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8年9月28日,二人共同生育一女刘某丙。
2019年10月1日,被害人刘某乙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调查处理许某某重婚一事。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许某某、刘某甲共同向被害人刘某乙赔偿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结婚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丁、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馨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