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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4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乡**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合谋实施盗窃,并由刘某某使用许某某提供的手机向被害人深圳市**电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拨打报修电话谎称其有微波炉要维修。当日19时许,该公司指派李某某驾驶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来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小区附近,李某某将车停放在小区附近后便上楼寻找报修人员进行维修。刘某某遂使用其保留的电动车钥匙将该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与许某某一起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许某某盗窃的雅迪电动车价值3738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栋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雁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电动车钥匙一串、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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