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6日、1月27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与成某某(已判决)、叶某某(已判决)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成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二、2020年1月29日及之后的三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与武某某(已判决)、叶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叶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三、20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武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刘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四、2020年春节期间的两天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与叶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罗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五、20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武某某、叶某某、成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成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六、2020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与武某某、成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许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当晚,胡某某、成某某、常某某等人在该赌场打“筒子二八”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70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青
检察员助理 赵纤纤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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