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住址地广西大新县**镇**路**公馆**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3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回大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新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将其前一日从南宁市坛洛镇路边油罐车处购得的成品柴油运至大新县桃城镇宝新石场工地售卖时,被大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一辆装有1400升成品柴油的车牌号为桂L****8福田奥铃牌货车,从该货车上查获加油计量器、装柴油的白色塑料桶、加油卡预收款凭证等物品。经调查发现,许某甲自2018年4月起,在未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多次利用桂L****8福田奥铃牌货车到南宁市坛洛镇和那桐镇路边油罐车、大新县加油站等地购进成品柴油运至大新县各工地销售从中牟利,同时将桂L****8福田奥铃牌货车上部分成品柴油分装到车牌号为桂A****7号、桂A****8号的两辆轻型厢式货车及无车号牌的一辆三轮助力车上,让冯某某(另案处理)帮忙销售,每月支付冯某某报酬1800元人民币。截止案发,许某甲共销售成品柴油28354.32升,经营数额167063元,非法获利14890.6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车辆、加油计量器、储油罐、扣押的柴油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日报表、收款收据本等;3.证人某某某、覃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国家成品油管理规定,在未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未取得相关销售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销售成品柴油,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培嫚
检察官助理许秀秀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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