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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候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66号

               

被告人许某某,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幢**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候某某,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被告人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乡**村**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6月起收集整理网络诈骗话术,并分别与被告人何某某、侯胜权合谋,采用虚构年轻女性身份,添加男性被害人微信,假装与对方谈恋爱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期间再以过生日要红包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分别与被告人何某某、候某某共同骗取王某某、刁某某等1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184.95元;其中,被告人何某某参与诈骗王某某、刁某某、曹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768元,被告人候某某参与诈骗黄某某、覃某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416.9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于 2020年7月24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江阴市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406元。

2.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广东省龙川县的被害人刁某某人民币1834元。

3.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山西省古县的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140元。

4.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安徽省亳州市的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554元。

5.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江西省上饶市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834元。

6.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江苏省南通市的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239元。

7.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河北省保定市的被害人覃某某人民币1239元

8.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安徽省宿州市的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128.88元。

9.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福建省三明市的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359.2元。

10.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四川省南江县的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834元。

11.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福建省厦门市的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619.99元。

12.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834元。

13.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福建省莆田区的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2574.28元。

14.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害人巫某某人民币1040元。

15.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广东省惠州市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2420.6元。

16.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福建省尤溪县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128元。

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何某某已全部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交易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刁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何某某、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候某某、何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候某某、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峰

检察官助理:潘聪伟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湖南省安乡县**乡**村**号。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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