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镇**村,捕前住灵石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小名**,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乡**村,捕前住灵石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灵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某某某系恋人关系,二人同居期间,许某某曾被他人冒充年轻貌美女子骗取钱财。许某某被骗后遂产生使用同样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歹念。2019年9月至今,被告人许某某为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故意将注册的微信、陌陌聊天账号个人信息伪装成年轻貌美女子与陌生男子搭讪。被告人某某某明知许某某骗取他人财物,仍为许某某提供手机、微信,并受许某某的安排与陌生男子进行语音聊天索要钱财。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使用自己注册的网名为“佳佳”的陌陌账号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许某某谎称自己叫凌某某,是灵石本地女子,为获取王某某的信任,由被告人某某某通过微信、语音、打电话等方式与王某某联系,在取得王某某信任后,该二人以家中网络缴费,母亲生病住院需要钱,没钱吃饭等理由,多次诱骗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87元。诈骗得手后许某某将王某某的陌陌和微信****,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二人挥霍。同年11月,许某某使用同样的诈骗手段,诱骗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敏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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