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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等2人赌博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生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开始,同案人赵某武(已判决)组建了一个微信赌博群“神牛**”,先后雇佣同案人赵某坚、赵某阳、赵某丁、赵某戊、李某某、赵某鑫等人(均已判决)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村的家中操作运营,同时招引他人参股,并将股份先后分为10至15股。“神牛**”赌博群是以“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即每次赌博先由参赌人员进行抢庄,后该群操作人员发出一个微信红包,并利用“机器人”赌博软件,根据参赌人员抢得的红包的尾数数值比输赢,该群按照每次投注总额的5%向庄家抽头,其中3.5%返还给庄家及参赌人员,其余1.5%由该群股东赚取。2017年8月31日晚,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到“神牛**”微信赌博群的记账本3本,反映该群于2017年7月18日左右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抽头渔利5902400元,纯盈利1999986元,投注总额为118048000元。至被查获,该群参赌人数最多有100多人。

2017年8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许某某成为“神牛**”微信赌博群的群成员,在该群中参与赌博,并于2017年8月14日至同月27日,在该群中与他人“合庄”接受多人投注,总接受投注额为4295110元。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6月一天开始,被告人刘某生成为“神牛**”微信赌博群的群成员,在该群中参与赌博,并于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21日,在该群中与他人“合庄”接受多人投注,总接受投注额为1585060元。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生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坐庄情况表、抓获经过、微信注册信息、微信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生及同案人赵某武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生分别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生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1份、案卷8册;

3.光盘2张、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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