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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许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2********,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小刀牌”电动车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隆化县**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周建民相撞,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许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8.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动二轮车。2、书证: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察笔录。7、事故责任认定书。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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