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乙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吸毒于2009年8月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2年11月2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2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其他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被告人许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7日晚22时许,许某甲(另案处理)骑电动车经过长乐区鹤上镇北山村许朱里礼堂门口时不慎摔倒,与正在此处修路的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发生口角,后被人劝走。23时许,许某甲伙同何某乙、许某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许某乙等人再次来到北山村许朱里礼堂辱骂谢某乙等人,并与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等人发生扭打,造成谢某甲轻微伤,何某乙轻伤二级,许某甲轻微伤。

2、2019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何某乙、许某甲、被告人许某乙在北山村许朱里礼堂门口打完架到长乐区医院就诊,遇到被害人谢某乙,便伙同许某丙、何某甲(另案处理)在医院急诊室等办公场所追逐、殴打谢某乙,致其轻微伤,并阻止保安维持秩序,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许某乙到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许某乙等人与被害人谢某甲等人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电话清单、和解材料、现场视频监控截图、公安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丁、谢某戊、谢某丙、许某丁、许某戊、李某甲、李某乙、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陈述;

4.被告人许某乙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乙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翔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