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权次,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2********,汉族,文盲,户籍地为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2005年8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3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权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许权次在本市白云区**街道**街**巷,盗得薛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白色女装摩托车上的蓄电池1块。
2019年8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许权次至本市白云区**镇**路**街**号门口,盗得彭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红色男装摩托车1辆。
2019年8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许权次至本市白云区**镇**路**街**巷**号门口,盗得李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女装摩托车1辆。
2019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许权次至本市白云区**镇**路**街**巷**号**楼通道,盗得陈某某停放在上址的晶鹰牌女装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自制铁凿等物证;
2.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许权次的供述及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
7.勘验、搜查等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权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许权次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权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权次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权次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权次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许权次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资料十张。
3.缴获白色女装摩托车一辆,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4.缴获被告人许权次2019年4月13日的作案工具自制铁凿等一批,建议依法判处;缴获的摩托车蓄电池一块,建议依法判处。
5.《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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