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4〕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1031970********,住西安市未央区**村**楼**门**号,农民。2008年7月因抢劫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两年;2012年5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六个月;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4年1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因无钱吸毒,便预谋抢夺。2013年9月1日早10时许,被告许某某窜至位于本市未央区**路的菜市场蹲点,适逢杨某某(女,27岁)在**路菜市场买完菜后顺着该市场巷子向南走,被告遂趁四周无人,快步跟上从杨身后将其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被害人追赶时,被告许某某快速跑向路边围墙,翻墙进入至乐小区院内逃走。后被告人许某某将该金项链销赃,得赃款1320元。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抢金项链约5.46克,价值151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
5、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6、鉴定意见;
7、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独行行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原亚芳
2014年2月27日
附:1、案卷两册。
2、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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