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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许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3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3月2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许某携带手电筒、螺丝刀等工具,先后十次在凌晨无人时,破坏路旁停放王某某、唐某某等人车辆的车窗,盗窃车内现金及财物价值约15000元,损毁10辆小汽车车窗玻璃价值共24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喻某某的证言;4. 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还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彩虹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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