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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明明开设赌场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许明明,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本市姑苏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号),无业。被告人许明明曾因赌博于2007年12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许明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明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明明为非法牟利,伙同侯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本市平海路附近、相城无锡交界附近等地,纠集多名赌客以玩筒子二八杠等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庄风,单场赌博人数超过3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材料、案发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崔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明明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明明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明明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晓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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