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小区**区**栋**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2年8月22日假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至2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货源和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伪装成防疫物资销售中间商,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急于购买口罩、体温枪的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其有口罩、体温枪货源的虚假信息,并发送从网上下载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以及虚构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先后骗得白某某、唐某某、金某某等7名被害人购货款及定金合计人民币115.45万元。所骗钱款均被被告人许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20时许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昆阳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牌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白某某、金某某、唐某某、吕某某、吴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张虹
检察官 陈荣毅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vivo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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