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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霸屏天下”APP平台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赚取佣金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99元、999元、10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VIP会员、高级VIP会员、城主会员资格,直接以发微信朋友圈广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下线会员,按照加入、推荐顺序组成层级。2018年9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他人推荐下,在“霸屏天下”APP平台注册会员,后缴纳999元成为高级VIP会员。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霸屏天下”推广广告,组建微信群服务会员的方式发展下线。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许某某在“霸屏天下”APP会员邀请关系层级结构的第35层,上级会员组成层级共34层,下级会员组成层级共23层,邀请下级会员总数88042个。按照规则,被告人许某某仅享有两层级提成收益,累计收入50251.1元,累计提现 251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向瑞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7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查询、立案决定书、发起集群战役请示、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朱某某、单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包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平台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结伙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小丽

检察官助理:林海珍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67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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