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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新华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许新华,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号,无职业。被告人许新华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12月2日批准逮捕被告人许新华,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新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许新华来到武汉市口区**路**小区,以找人为由在小区内选择作案目标,被告人许新华先来到该小区**栋*单元****室的业主家门口敲门试探是否有人,该业主开门后,许新华谎称找人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许新华又来到该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的家门口敲门试探是否有人,在二次敲门无应答后,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欲实施盗窃行为,被从卧室出来的被害人撞见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立即将此人特征报告给小区保安。15时许,被告人许新华从小区大门处翻越铁门准备逃离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追赶。后在群众协助下,小区保安该小区门口的公交车站处将被告人许新华抓获。同时,上述人员将被告人许新华逃跑途中丢弃的白色手套、锡纸片、“万能钥匙”等作案工具相继找到后交给公安机关。

接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将被告人许新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被告人许新华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许新华案发时穿戴的衣服、帽子等照片;疑似作案工具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等;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八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新华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被告人许新华作案前进入小区、作案后逃离现场时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新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新华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新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立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新华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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