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Z4261号
被告人许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426011980********,汉族,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住巢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02年7月24日被巢湖市原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7年12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9月间,被告人许某在巢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多次组织多人用麻将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8000元左右。
被告人许某于2020年9月10日在巢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刑事判决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设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现被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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