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唐圩村、红星村等地,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4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集居委会四组被害人吴某甲家中,在卧室桌子上窃得黄金戒指1枚。经认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1241元。
2.2018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唐圩村四组被害人吴某乙家中,在前屋北侧房间桌子上窃得现金人民币1790元。
3.2018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红星村四组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过道电动自行车车篮布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10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发还被害人吴某甲现金人民币1241元、发还被害人吴某乙现金人民币1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欣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