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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1年10月22日、2006年6月30日、2007年11月5日被劳动教养三次;分别于2004年9月、11月、2007年8月31日三次被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9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唐圩村、红星村等地,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4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集居委会四组被害人吴某甲家中,在卧室桌子上窃得黄金戒指1枚。经认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1241元。

2.2018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唐圩村四组被害人吴某乙家中,在前屋北侧房间桌子上窃得现金人民币1790元。

3.2018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采用溜门入户的方式,进入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红星村四组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过道电动自行车车篮布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10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发还被害人吴某甲现金人民币1241元、发还被害人吴某乙现金人民币1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欣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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