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泾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3日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6日泾县公安局因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同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采用言语威胁、恐吓方式为他人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获悉昌桥乡中桥村“**鸡场”老板胡某某拖欠其舅舅汪某某48000元的鸡苗和饲料钱。被告人许某某于同年8月23日邀集社会闲散人员至胡某某家采取恐吓、滋扰的方式讨要欠款。
2.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间,被害人毕某某中标承建G205国道榔树口至琴溪双坑段工程,后将该工程部分项目承包给温某某施工队施工。2015年底,徐某某等人找到温某某讨要70余万元石子款未果后,温某某便和徐某某、郭某某等人到毕某某家找到毕某某让其给温某某担保。在毕某某同意作为保证人担保并签字后,被告人许某某接受张某某安排,三次至毕某某家采取恐吓、滋扰的方式讨要欠款。
3.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为帮助周某某讨要油料款,带领刘某某(外号“大牛”)等人来到泾县泾川镇古坝村黄某甲的花慕林山庄施工工地,采用铁链锁门、阻碍工地施工、语言威胁等手段向黄某甲催收债务,致使黄某甲的施工工地无法正常施工。
(二)敲诈勒索罪
1.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以其朋友卫某某回到泾县无工作、无经济来源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将卫某某带至泾县泾川镇古坝村黄某甲经营的花慕林山庄工地,要求黄某甲给卫某某安排工作,当日遭到黄某甲拒绝。后被告人许某某先让卫某某打电话给黄某甲借5000元“生活费”,再次遭到黄某甲拒绝。被告人许某某遂打电话给黄某甲,在电话里要求黄某甲必须借给其兄弟“生活费”。黄某甲担心如若拒绝会遭到许某某报复,被迫答应并在黄某甲办公室门口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给卫某某。卫某某将此款当日转交许某某。
2.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语音再次向黄某甲借款5000元钱,黄某甲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后,许某某遂威胁恐吓黄某甲,黄某甲担心如若拒绝会遭到许某某报复,被迫答应许某某的要求。黄某甲后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许某某银行账户转账4000元,同年3月23日再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许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000元。
2019年5月以来,泾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3月以来许某某涉嫌涉嫌敲诈勒索黄某甲的线索。后于2019年6月11日,泾县公安局书面传唤许某某至泾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明细、个人存款交易回单、手写承诺书、收条、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接处警登记表、110反馈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张某某、温某某、郭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俞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卜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胡某某、毕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泾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一人犯二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海燕
检察官助理 刘 东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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