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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文华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许文华,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5月12日被开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文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荣军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许文华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许文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许文华在开平市月山镇水井展宇网咖盗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魅蓝Note5手机、OPPOA5手机各一台。经鉴定,上述两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文华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4.相关书证;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文华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文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文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文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文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伦杰文

检察官助理:谭晓雯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文华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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