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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许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盐城市**店原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大庆新村四区13幢204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利用其盐城市**店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在其公司存款可赚取高额利息为名,先后在盐城市亭湖区文港路等地骗得被害人赵某某、谷某某、夏某某等17人共计人民币144912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许某以上述方式,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龙广场附近,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0000元。

2.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盐都区**********室,骗得被害人谷某某人民币80000元,立案前退还人民币50000元。

3.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店等地,骗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88000元,立案前退还人民币17600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店等地,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9997元。立案前退还5000元人民币,另以一辆二手车作价28000元抵偿给被害人杨某某。

5.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世纪大道中国农业银行附近,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00000元,立案前退还14320元。

6.2019年1月5日至16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亭湖区******室,骗得被害人柏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7.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亭湖区********室等地,骗得被害人蔡某甲人民币431000元,立案前退还人民币100000元。

8.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店等地,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00元,立案前退还人民币2800元。

9.2019年1月,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室,骗得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70000元,立案前退还人民币8820元。

10.2019年2月2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金鹰商城附近,骗得被害人袁某甲人民币20000元。

11.2019年2月,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店等地,骗得被害人金某甲人民币70000元。

12.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店等地,骗得被害人袁某乙人民币70669元,立案前退还人民币54000元。

13.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亭湖区******号附近,以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羊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14.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亭湖区迎宾路与黄海路路口附近,骗得被害人金某乙人民币50000元。

15.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凤凰汇附近,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00元。

16.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盐都区盐城市第一中学附近,骗得被害人蔡某乙人民币50000元。

17.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许某以同样手段,在盐城市亭湖区文港路盐城小学附近,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许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和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蔡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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