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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董某某骗取贷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9********,汉族,小学文化,铁力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7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76********,汉族,初中文化,铁力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乡**村**屯。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7月2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董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董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在黑龙江省铁力市注册成立铁力市**农业科技公司。其中,被告人许某某担任**公司**,被告人董某乙担任**财务**、监事,并聘请孙雪娇(已起诉)为业务员、**。2017年10月至12月间,许某某、董某某获悉湖北省**公司针对农村开展的“惠农贷”业务后,在黑龙江铁力及周边地区以“好处费”的形式,购买部分农民信息,并指使孙雪娇利用获取的农民信息出具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伪造农资、房产照片、土地承包合同等贷款资料,诈骗湖北省**公司“惠农贷”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253万余元,造成湖北省**公司实际损失248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董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批复、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县**镇人民政府证明、贷款资料、贷前调查报告和照片等书证;3.证人王某、周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单位湖北省**公司的报案材料及员工王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犯孙雪娇的供述与辩解;7.湖北涵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迎春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董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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