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许建明,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1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现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许建明从眉山市到丹棱县齐乐镇。2020年5月11日凌晨,许建明在丹棱县齐乐镇三彭路49号时光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以550元的价格卖给冷某某。经丹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许建明于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建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建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建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建明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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