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住河南省鄢陵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鄢陵县公安局安陵中心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11月份购买了一辆9座福田面包车,登记在孙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KO****。为了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假的7座行驶证,于2017年5、6月向许昌地市网点办理了B型车辆ETC卡。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少缴高速通行费共计人民币22047.50元。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逃费车辆信息统计表、通行费补缴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复印件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孙某某、庄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 杨 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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