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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杨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许某,男,199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居委会****号。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年8月3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年8月3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靖,男,199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号。被告人李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靖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年8月3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邦大,男,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号。被告人李邦大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邦大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年8月3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李靖、李邦大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杨某某、姜某某、李靖、李邦大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杨某某、姜某某、李靖、李邦大,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吴某某(在逃)等人在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大厦租赁木林森酒店式公寓、舒服家酒店式公寓若干房间,组织卖淫女在此实施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招募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李靖、李邦大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许某、吴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女、联系嫖客、租赁卖淫房间,安排李邦大负责后场管理、收取嫖资,安排杨某某、姜某某、李靖负责在中环国际大厦楼下接嫖客至后场、望风等活动。

2020年5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中环国际大厦检查,现场在该大厦4310房间查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人员二人,在3526房间查获卢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卖淫女共计10余名。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靖、杨某某在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大厦楼下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李邦大在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南京市马道街与箍桶巷交汇处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李邦大、姜某某、李靖、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账本、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卢某某、陈某乙、胡某某、喻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李邦大、姜某某、李靖、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李靖、李邦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靖、李邦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许某、杨某某、姜某某、李靖、李邦大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鑫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杨某某、姜某某、李靖、李邦大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六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3.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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