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盗窃、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红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村。2013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吴忠市公安局太阳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太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汽车站对面一招待所房间内,趁被害人赵某某外出期间,将赵某某的一对黄金耳环和一枚金戒指盗走,后以1600元出售,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2、2020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将自己的微信昵称和头像换成微信好友徐某某的微信昵称和头像,冒充徐某某骗取陈某某100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3、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加为微信好友,许某某通过微信告诉曾某某可帮其在网上贷款,以提前预交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90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4、2020年4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将自己的微信昵称和头像换成微信好友雷某甲的微信昵称和头像,冒充雷某甲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雷某乙300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5、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以帮黄平在网上办理贷款,需提前交利息、手续费为由,骗取黄某某215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6、2020年4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将自己的微信头像换成田某某侄媳妇李某某的相片,冒充李某某骗取田某某30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7、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以帮苏花贷款为由,约苏某某和苏某某丈夫周某某在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餐厅面谈。见面后被告人许某某以方便贷款、提前交利息为由,骗取周某某一部iPhone7手机和1000元,第二天又以刷征信为由骗取周某某1200元。后被告人许某某将手机出售他人,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1600元,数额较大;骗取他人财物9550元及一部iPhone7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宏武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2.证据卷2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4.光盘2张;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