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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7〕1481号

被告人许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身份证号码500230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江北区****餐厅服务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大厦**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7年10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B座**号房间完成性交易后,许某以扇耳光、语言威胁等方式,抢走黄某某嫖资300元;之后许某不顾黄某某的反抗,强行脱掉黄某某的裤子,抠摸其阴部,又抢走黄某某一部苹果6型手机后逃离现场,并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部手机销赃。

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许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的亲属已赔偿黄某某1万元,且黄某某对许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欣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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