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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受贿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许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69********,汉族,研究生学历,系连云港市海州区**局党组书记、局长,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海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许某先后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镇镇长、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工作委员会书记、江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局”)党委书记、局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工程项目承接方张某甲、丁某甲等以及下属单位员工张某乙、吴某某等共计12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8万元,为其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业务审批、人员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许某先后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镇镇长、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工作委员会书记、**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接方张某甲在**镇农村路桥工程、小型水利设施工程、河道疏浚工程以及**街道蔷薇河三期清淤场复垦工程承接、施工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2月,被告人许某利用**镇向**集团借款开展工程的合作关系,通过时任**镇镇长王某丙的安排,为张某甲在承接**镇小荡村房屋拆迁及土地复垦工程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被告人许某先后24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共计7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6年至2007年春节、中秋节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海州区**镇政府其办公室内,先后4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2)2008年春节、中秋节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分别在海州区**小区其家中、**镇政府其办公室内,先后2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3)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海州区**小区其家中,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

(4)2009年春节、中秋节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分别在海州区**小区其家中、**镇政府其办公室内,先后2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共计2万元;

(5)2010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分别在海州区**小区其家中、**镇政府其办公室内,先后4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6)2012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分别在海州区**小区其家中、**镇政府其办公室内、**街道办事处其办公室内,先后4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7)2014年春节、中秋节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分别在海州区**小区其家中、**街道办事处其办公室内,先后2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4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8)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许某在**街道办事处其办公室内,先后4次收受张某甲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为其在承接**街道蔷薇河三期土地复垦工程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9)2017年,被告人许某利用**镇向**集团借款开展项目的合作关系,通过时任**镇镇长王某丙的安排,为张某甲在承接**镇**村房屋拆迁及土地复垦工程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区**局办公室内,收受张某甲人民币20万元。

2.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许某先后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镇镇长、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工作委员会书记、**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收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工程承接方丁某甲人民币共计22万元,为其在海州区**镇**小区房屋销售、瀛洲梧桐里小区二标段工程项目招投标、车站中心幼儿园教学楼及附属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镇政府其办公室内,收受丁某甲人民币2万元,为其在海州区**镇**小区房屋销售方面提供帮助;

(2)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街道办事处其办公室内,先后2次收受丁某甲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3)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海州区**小区其家中,先后2次收受丁某甲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万元;

(4)2016年9月、10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分别在海州区**小区其家中、**集团其办公室内,先后收受连云港*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乙委托丁某甲送的人民币10万元、5万元,为连云港*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住瀛洲梧桐里小区二标段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方面提供帮助;

(5)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集团其办公室内,收受丁某甲人民币2万元,为其在车站中心幼儿园教学楼及附属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3.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镇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工程承接方乔某甲人民币共计4万元,为其在土地转让与租赁、协调矛盾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镇政府其办公室内,收受乔某甲人民币2万元;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镇政府其办公室内,收受乔某甲人民币2万元。

4.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镇政府办公室内收受**镇砖瓦厂承租人王某甲人民币2万元,承诺为其在续租砖瓦厂方面提供帮助。 

5.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海州区**街道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街道办事处其办公室内,收受连云港市**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某某人民币1万元,为其在洪门工业园内建设物流园方面提供帮助。

6.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海州区**小区北门朱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收受江苏*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仇某某委托朱某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为仇某某保住其以厦门**承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投标的瀛洲梧桐里小区一标段工程中标资格方面提供帮助。

7.2017年,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房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姚某某获得瀛洲梧桐里小区商品房销售代理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海州区**小区内,收受姚某某人民币3万元。

8.2018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区**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连云港**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程某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为其公司开设美宁综合门诊部资格审批、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在**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

9.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区**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于某乙人民币1万元,为**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及时从浦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医用耗材货款方面提供帮助。

10.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区**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区**局其办公室内,收受连云港于某甲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于某甲人民币2万元,为其在洪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开设洪门惠民医院资格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

11.201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区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海州区新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施工现场,收受海州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张某乙人民币2万元,为其在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12.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区卫健委党委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海州区**小区内,收受海州区**镇卫生院院长吴某某人民币2万元,为其在岗位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任职文件,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公司营业执照、招投标文件、评审意见书、工程合同、会计记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查封、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丁某甲、朱某某、乔某甲、程某某、姚某某、王某甲、于某甲、武某某、于某乙、张某乙、吴某某、王某乙、黄某某、乔某乙、丁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许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中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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