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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5********,汉族,文盲,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住泗洪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被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30 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又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13日分别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化新新、被害单位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泗洪县**街道江苏**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窃得生产原料镍板24.15千克。经鉴定,被盗镍板价值人民币2990.22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被盗镍板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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