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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49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8月26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公寓附近,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公寓一楼空地上的一辆蓝色美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二、2016年10月20日2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附近,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小区后门旁的一辆蓝色美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三、2018年5月2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新村**栋附近,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栋**室门口的一辆蓝色博技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2018年5月3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路**连锁酒店**房间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秦某某、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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