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817号
被告人许宗民,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宗民曾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6月6日、2018年9月12日、2019年7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十三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6月28日释放。被告人许宗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宗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许宗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代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宗民于2020年7月期间,先后二次在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实施盗窃,共窃得手机3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221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许宗民于2020年7月2日7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路**网咖,趁被害人武某某熟睡之际,窃得武某某放置于桌面上的价值人民币350元的vivo X9i手机1部和小米手机1部;
2.被告人许宗民于2020年7月12日7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路**网咖,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窃得杨某某放置于桌面上的价值人民币871元的vivo X27手机1部。
被告人许宗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宗民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手机购买凭证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宗民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宗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宗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宗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顾芳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2020年10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许宗民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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