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许宏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街**号,租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栋**室。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宏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宏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11分,被告人许宏伟骑着两轮白色电动车,身穿红色雨衣,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被害人祝某某的家门口,盗走花盆中的一颗对节白蜡盆栽,尔后裁种于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其父母家的花盆内。经鉴定,该对节白蜡价值人民币16800元。
涉案对节白蜡盆栽已起获,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对节白蜡盆栽;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被告人许宏伟原判决书及人口信息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宏伟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许宏伟指认犯罪地现场的照片;8、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宏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宏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宏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钟玲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许宏伟现被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栋**室。电话1738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2张(第47——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