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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安挥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许安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住彝良县**街**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安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许安挥伙同他人至昆明市呈贡区**附近后,许安挥先后爬窗进入**苑**栋**室、**栋**室、**栋**室等住户家中,共窃得现金6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经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价格认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许安挥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综上,被告人许安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安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则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附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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