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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丰收,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号。2000年01月05日因犯盗窃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03月07日因犯盗窃罪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0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03月09日因犯盗窃罪被鱼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至0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窜至沛县安国镇、龙固镇及山东金乡等地盗窃他人的家狗7条,分两次卖给赵某某。经鉴定,被盗家狗共计价值人民币3185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06月份的一天05时许,在沛县安国镇五座楼村南一猪圈旁,盗窃朱某某一条黄色土狗,价值人民币195元。

2、2020年06月份的一天04时许,在沛县龙固镇三村小区南头,盗窃李某甲一条黑色土狗,价值人民币390元。

3、2020年06月份的一天04时许,在沛县龙固镇大明修车厂门口,盗窃程某某一条黄色土狗,价值人民币520元。

4、2020年06月份的一天04时许,在沛县龙固镇顺风挂车厂门口,盗窃张某某一条黑色土狗,价值人民币520元。

5、2020年06月06日05时许,在山东省金乡县兴隆镇任庄村,盗窃李某乙一条黄色土狗,价值人民币260元。

6、2020年06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在山东省金乡县华雨镇中孟村,盗窃孟某某一条白花土狗,价值人民币260元。

7、2020年09月09日早上,在山东省金乡县兴隆镇大王庄村南街,盗窃王某某一条金毛狗,价值人民币1040元。 

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6.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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