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国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许国平,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市**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2016年7月25日因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被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7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国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27日、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许国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国平在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至2017年期间,其通过本人、亲戚朋友互相口口相传的方式,以投资小产权房和农业开发为由,承诺以月息2分至4分不等的高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许国平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0334600元,已退还本金人民币1111000元,尚有未退还本金人民币9223600元,另向简某某等支付利息1375670元。

被告人许国平于2018年11月19日经万州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钟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国平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国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国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天贵

检察官助理:吴高羽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国平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重庆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报告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